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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二级医院限抗207种(附品种清单)
发布日期:2015-02-09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433

  卫计委的限抗令要升级了,江苏省卫计委首先做出了反应。

  3月5日,江苏省卫计委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和此前的版本相比,2015年版中所列的抗菌药数量并未有显著的增加,分类管理的品种从206种增加到了207,但是,赛柏蓝在名录所附的规则发现了一个非常大的变化。

  2015年版所注的规则从5条增加到8条,有两条增加特别值得值得关注:

  6,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8,规定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卫计委规定,所谓的特殊使用级别的抗菌药物指的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国家卫计委还规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同时,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江苏卫计委还要求要严格执行会诊制度,医生在严格填写会诊单后,才能使用特殊使用级别抗菌药。

  这意味着,没有被列入这些名单的抗菌药物全部都被列入了特殊级别,不得在门诊使用,要使用必须由医生填会诊单,还得去省以及当地卫计委备案。这无疑是给目录外的抗菌药的使用增加了一个又一个的门槛,207种以外的抗菌药要想在医院使用难度会非常大。尤其是对新抗菌药、价格昂贵的抗菌药。

  下面是江苏卫计委通知原文,以及所附的206种分类管理的抗菌药清单。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5〕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时,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不得自行下调管理级别。

  《目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

  分类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

  广谱青霉素(12)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仑氨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巴氨西林#

  哌拉西林

  替卡西林

  呋布西林#

  羧苄西林

  阿帕西林#

  磺苄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4)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5)

  苯唑西林

  氟氯西林

  萘夫西林

  氯唑西林

  双氯西林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14)

  氨苄西林/丙磺舒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阿莫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双氯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美洛西林/舒巴坦

  舒他西林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第一代头孢菌素(10)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匹林

  头孢唑林

  头孢沙定

  头孢噻吩

  头孢拉定

  头孢替唑

  头孢西酮

  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7)

  头孢呋辛(酯)

  头孢替安

  头孢孟多

  头孢克洛

  头孢尼西

  氯碳头孢

  头孢丙烯

  第三代头孢菌素(16)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特仑酯

  头孢克肟

  头孢他美酯

  头孢他啶

  头孢唑南

  头孢地尼

  头孢托仑

  头孢唑肟

  头孢甲肟

  头孢泊肟

  头孢哌酮

  头孢地嗪*

  头孢匹胺

  头孢布烯

  第四代头孢菌素(3)

  头孢吡肟

  头孢匹罗

  头孢噻利

  头孢菌素复合制剂(8)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曲松/他唑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呋辛/舒巴坦*

  头孢噻肟/他唑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其他β-内酰胺类(9)

  头孢西丁*

  氟氧头孢

  头孢美唑

  头孢拉宗

  拉氧头孢

  氨曲南

  头孢替坦

  卡芦莫南

  头孢米诺*

  β-内酰胺酶抑制剂(1)

  舒巴坦*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碳青霉烯类(7)

  法罗培南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多尼培南

  厄他培南

  氨基糖苷类(16)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卡那霉素

  阿米卡星

  大观霉素

  西索米星

  链霉素

  新霉素

  小诺米星

  依替米星

  奈替米星

  巴龙霉素

  异帕米星

  地贝卡星

  阿贝卡星

  核糖霉素

  大环内酯类(17)

  克拉霉素口服剂型

  克拉霉素注射剂

  泰利霉素#

  阿奇霉素口服剂型

  阿奇霉素注射剂

  红霉素

  麦白霉素

  乳糖酸红霉素

  地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依托红霉素

  环酯红霉素

  麦迪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螺旋霉素

  吉他霉素

  交沙霉素

  诺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注射剂

  洛美沙星#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氟罗沙星#

  氧氟沙星

  nbsp; 安妥沙星

  吉米沙星

  吡哌酸

  加替沙星

  帕珠沙星

  左氧氟沙星口服剂型

  司帕沙星

  喹诺酮类(21)

  依诺沙星

  培氟沙星

  芦氟沙星

  妥舒沙星

  巴洛沙星

  曲伐沙星

  普卢利沙星

  糖肽类(3)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6)

  复方磺胺甲噁唑

  磺胺甲噁唑

  磺胺异噁唑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甲氧苄啶

  林可酰胺类(2)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四环素类(6)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土霉素

  美他环素

  多西环素

  酰胺醇类(2)

  氯霉素

  甲砜霉素

  硝基咪唑类(5)

  甲硝唑

  塞克硝唑

  左旋奥硝唑

  替硝唑

  奥硝唑

  硝基呋喃类(3)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硝呋太尔

  多粘菌素类(3)

  粘菌素口服剂型

  粘菌素注射剂#

  多粘菌素B#

  磷霉素

  新生霉素

  利奈唑胺

  其他抗菌药物(8)

  利福平

  达托霉素#

  利福霉素

  利福昔明

  夫西地酸

  抗真菌药(19)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剂

  两性霉素B

  克霉唑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注射剂型#

  氟胞嘧啶

  伏立康唑口服剂型

  伏立康唑注射剂型#

  特比萘芬

  酮康唑

  泊沙康唑#

  氟康唑口服剂型

  硝酸咪康唑

  阿尼芬净#

  伊曲康唑胶囊

  硝酸舍他康唑

  卡泊芬净#

  米卡芬净#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本目录收录207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

  4、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6、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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