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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两票制:两票制全国推广在即,加速行业整合
发布日期:2017-01-11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081

  1月9日,国家卫计委举行关于两票制的新闻发布会,解读了备受关注的《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版”的两票制方案正式对外公布,业内人士指出,两票制压减了流通环节中间商的层层加码,有望再挤药价虚高水分。

  实施意见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全面铺开。

 

“N”票变两票有助降药价

  数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1.3万家流通企业,但年销售额大于5000万元的不到5%,药品流通领域“多小散乱差”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药品流通链条过长,层层推高了药品价格。比如,一种药企出厂价5元的左氧氟沙星,医院最终采购价大概10元。这5元价差里,会有多个中间商分食利润。

  在原本的“N票制”下,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只开发票赚差价,却没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

  据了解,国内药品一直存在两种营销模式,一种是以外企和品牌企业为代表的自营模式,一种是底价招商模式。而两票制冲击的是后者。在两票制下,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选择一个商业流通公司,医药代理低价报销、层层转包,甚至过票洗钱的传统模式难以实现。

  据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介绍,按公立医院总药品使用量计算,药价虚高大约占30%左右。而通过把多重环节压缩到现在的“两票”,能大大减少中间的水分,让老百姓看病少掏腰包。

 

大型流通企业迎并购机会

  那么,这两票如何界定,又会对业界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实施意见,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总代理可视为生产企业,但仅限一家商业公司、一家国内总代理,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此外,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这也就意味着,拥有“专属”经营公司的药企、以及拥有多家子公司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多了无形的“一票”。业内人士指出,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将成为两票制的最大受益者,或将迎来并购重组机会。从昨日股市表现来看,九州通、国药一致等大型流通企业均表现强势。

  不过,几家欢喜几家愁,广州一家小型经销代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两票制的逻辑在于消除中间层层的代理商,“过票”公司在行业整合中首当其冲,最先面临被淘汰命运。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在选择商业公司时,一般会选择区域龙头或大商业公司,小商业公司市场份额将被不断蚕食。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版“两票制”的实施办法中特别指出,为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原市场份额被挤压的中小流通企业而言,开拓巨头公司覆盖不到的区域,或将是新机会。

  “两票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二是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的可追溯,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三是有利于净化流通环节,治理药品流通领域的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四是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企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要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的证据,以便互相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验证“两票制”。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的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打破利益的藩篱,破除地方保护,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的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等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的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部门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家相关部门将实施组织开展“两票制”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为保证“两票制”平稳落地,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通知》还对以下四种情况做了特别的规定:一是对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所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一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二是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三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实行特殊处理。四是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

  “两票制”

  所谓“两票制”,就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用两票替代市场通行的“三票”“四票”,甚至“七票”“八票”,压减流通环节中间商的层层加价,实现降药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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