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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禁令落地,药代监管升级!
发布日期:2024-02-05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305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由此可见,药监部门肩负对医药代表监管职责,最近药监部门纷纷发力,代表监管进一步升级。


风暴正在酝酿?近日,监管部门连续发布提醒告诫。


1月15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消息,第七分局已于近日向辖区内全体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了《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1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党风廉政会议,其中提出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深挖细查药品案件背后的腐败线索。


1月26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消息称,省药监局推动出台医药代表行为准则,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以及三家医药行业协会、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等400余人参加会议。


同日,湖南省药监局对药企发布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的秩序。


有行业人士表示,2024开年国家各部门,包括审计、纪监委等都做出了工作部署,医药反腐都是重点之一。此外,今年一月份各地违纪违法关键岗位人员的查处力度也在持续,种种行为可以看出,今年医药反腐力度或不会弱于2023年下半年。


药监开始发力,医药代表监管强化了


在通知中,安徽省第七分局在《提醒告诫函》中就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5种,医药代表的7种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申和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下一步,第七分局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督查,对典型案件,将依法严厉查处。


辽宁省明确了医药代表药品推广“九不得”行为准则。在会议上呼吁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医药代表培训管理,不断提升医药代表业务水平,规范医药代表药品推广行为,合规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与会人员向大会递交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医药代表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行为准则并接受监督。


针对学术推广,湖南省药监局要求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相关制度,加强对相关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同时,湖南药监局还要求各医药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反商业贿赂制度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廉政教育和监督制约,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假借学术研讨、科研合作、捐赠援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代表可用5种行为做推广


从上面各省药监局要求来看,对于医药代表推广行为的规范以《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为主,依据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下面5种形式做产品推广: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而药企有5种被禁止的行为,医药代表则有7种行为被禁止。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备案医药代表信息,不及时变更、删除备案信息;


(二)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在备案中提供虚假信息。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来源:趣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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