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欢迎来到药链圈平台!
资讯
我要注册会员登录
帐号:
密码:
忘记密码?
热点新闻
首页-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多地调整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限额……
发布日期:2024-07-24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544

多地医保局对门诊统筹支付政策进行调整,涉及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

01

提高年度支付限额

7月19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发生调整,包括门诊统筹药店。在职职工45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调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为45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调至60%。

退休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500元调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调至70%。

关于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已有地区要求药店进行调整。

6月,苏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我市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门诊统筹药店医保支付限额实施分级制度。

根据《通知》,C级诊所、卫生所和C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的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2000元;B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的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保持13000元不变。

《通知》还要求,医保部门将建立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2024年,先行在B级定点零售药店、B级诊所实行门诊总额预算管理,采取“总额控制、月度结算、年终清算”的方式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门诊费用。

自2023年2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以来,各地在执行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门诊统筹药店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除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发生变化外,还涉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线调整。

02

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5月29日,山西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门诊统筹医药机构的报销比例,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统筹药店统一按最高报销比例执行,其中在职职工为65%,退休人员为70%。详细如下:

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55%、60%、65%,退休人员分别提高至60%、65%、70%;定点零售药店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调整前,定点零售药店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药品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需要根据开具处方的医院级别来决定,不同类别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同。

03

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2024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下发《关于调整优化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同样对门诊统筹药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到门诊统筹药店购买医保药品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政策执行,即最高医保报销比例和最低起付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累计600元降低到了累计100元。

图片

04

不设起付标准

相比广西地区降低统筹基金起付线,多地已经开始取消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药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2023年8月30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该政策已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其他各省份及地区也取消了门诊起付标准,提高基层医保待遇。

湖南省医保局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与基层医疗机构享受相同报销政策,不设起付标准,药品费用按70%比例支付;河南洛阳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但在县级及以上机构设有每次50元的起付标准;浙江取消门诊起付线,设“封顶线”,鼓励提高门诊支付封顶线;江苏南京取消起付标准,设立费用分段保障规则,向基层医疗机构和退休人员倾斜。

05

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控价

乙类药按甲类药报销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地区还对门诊统筹药店药品及药价进行调整。

2023年10月,上海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医保进一步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的若干举措》,文件指出,在上海地区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处方,参保人在门诊统筹药店购买医保乙类药,可按甲类药品报销。

图片

2024年6月,湖北省医保局在发布的关于再次征求《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门诊统筹药店内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药店所售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医保目录内(不含国家谈判药品)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挂网价格销售;对于未在平台挂网的药品,药店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合理定价。

另外,山西也出台医保药价相关政策。今年6月,山西省发布了《关于规范完善“互联网 ”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涉及全省门诊统筹药店,涵盖线下、线上渠道医保报销。

该文件提到,对销量大、金额高的药品,定期核算全省零售终端平均价、中位价等,各市经办机构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高出平均价、中位价幅度较大的,要进行约谈提示,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年度销售价格高出全省平均价、中位价幅度过大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期结束后可不再纳入定点范围。

综上来看,自门诊统筹支付政策实施以来,上述几类医保政策的重大调整,不仅为广大群众带来更为便捷、可及的医疗服务,也为门诊统筹药店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利好门诊统筹药店。

来源:搜药


12条评论网友评论
还可以输入500
全部评论
 友情链接
 合作单位

关注药链圈微信平台
客服热线 010-60315260   广告垂询 010-60315260    运营机构:盈时代供应链管理
举报热线:18500294029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开发区金光南街2号北楼301室    邮编:102401    Email: cmsu01@163.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备202202948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48号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人才招聘   |   诚挚征稿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