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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10条调整优化药品现代物流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10-23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24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政策优化调整公告》,从开办条件、减轻企业负责、支持药品第三方物流等方面,出台10条调整优化措施。本次调整优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01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提出的从严审核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规定,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库房面积由不少于2000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30000立方米。单独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或单独配送疫苗的企业库房整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单独经营放射性药品的企业按实际经营范围配备库房。

02

为减轻企业负担,自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一法人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批零一体”业务,可不需要达到现代物流条件。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动力输送线,如企业有拆零业务应配备满足现代化物流作业的动力输送线,如没有拆零业务可不设置动力输送线和零货货位。企业配备的视频监控系统工作图像留存时间不少于90天调整为不少于30天。

03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提出的鼓励已开办企业逐步实现药品现代物流要求,取消“我省已开办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应于2026年6月21日前达到《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规定,改为“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至少应配备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仓储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系统等”。如企业发生仓库地址变更、增加仓库等情况,按调整后的现代物流标准执行。

04

为支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鼓励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委托江西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可不配置仓储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和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容许“蛋肽”类药品可委托江西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


来源:江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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