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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发布,互联网问诊回归“严肃医疗”
发布日期:2022-06-15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515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等。 

业内人士表示,长期来看,监管政策有助于互联网诊疗边界和责任的厘清,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日益透明规范,具有完善合规体系的医疗服务企业有望获益。 

01

医护人员注意:不得冒名接诊

医师实名认证,确保本人提供诊疗服务……《细则》对互联网接诊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监管单位。《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与此同时,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作为监管单位,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医联相关负责人认为,《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要围绕互联网诊疗健康发展这一目标,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支撑,针对医疗机构、人员、服务质量和安全展开规范监督。对互联网诊疗走向健康发展的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细则》的出台加强了互联网医疗复诊人员的安全性以及真实性,确保患者的安全。“此前互联网医疗平台自动生成处方的现象很普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也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  

02

禁止统方、补方!

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

《细则》对统方、补方也作出了明令禁止。《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要求,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据了解,统方即对医生用药信息进行统计,提供给医药营销人员,以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补方即先开药后上传处方。 

在互联网医疗行业普遍亏损的背景下,“以药养医”,药品回扣等是不少企业的主要盈利来源,但虚假审方、先购药后补方的商业模式,或鼓励医生多开药,拉升销量,导致过度用药。 

同时,《细则》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相关人士表示,《细则》对处方方面的相关规范,可以肃清互联网诊疗中存在的“处方乱象”,对线上线下处方统一标准,避免因出现处方不规范导致风险发生,进一步突出了医疗安全的重要性。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诊疗行业“良币驱逐劣币”,有利于有实力且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 

03

互联网医疗须全程留痕

实现线上、线下,诊疗、监管一体化质控

《细则》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专家舒婷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从《细则》提出的要求可以看出,对于新兴业态的监管也要使用新的技术手段。对互联网诊疗的要求是线上线下一体化,实现网上与院内系统对接,对互联网诊疗的监管要求也是线上线下一体化。 

04

回归“严肃医疗”!

新规的发布对互联网诊疗将带来哪些影响?对此,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副院长赵韡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细则》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医药、医疗、技术等监管要求,强调了实体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诊疗中的核心位置,真正实现互联网诊疗与实体机构诊疗服务的“同质化”,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到“严肃医疗”的本质定位。 

医联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开启了互联网医疗行业的新篇章,进一步明确了要围绕互联网诊疗健康发展这一目标,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支撑,针对医疗机构、人员、服务质量和安全展开规范监督。该《细则》标志着互联网诊疗回归到“严肃医疗”的本质定位,对互联网诊疗走向健康发展的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互联网诊疗历经多年发展,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疫情影响,市场规模不断壮大,行业需要明确的政策来指导未来发展。《细则》的出台,代表互联网诊疗进入到一个更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  

来源:华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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