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药品行业协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此前,我局已组织多次法规政策解读宣讲,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加盟门店)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现再次作出如下郑重提示:
一、我省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加盟门店及其从业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依法对连锁门店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等“七统一”要求;要切实提高连锁管理水平,重视和解决加盟门店的合理诉求,促进企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加盟门店监督管理,对违反“七统一”要求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供货方提出警示,对2024年4月1日起仍向其连锁门店销售药品的,依法向省药监局及其检查分局进行举报。
二、我省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加盟门店应当自觉接受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等“七统一”要求,不得违规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要加强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沟通交流,依法依规、有理有节向连锁总部反映诉求,共同解决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加盟门店确需转加盟或者转为单体药店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双方协议经其连锁总部同意、解除加盟连锁关系后,依法向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直接销售药品,此前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直接销售药品的必须立即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要加强企业内部法规政策培训,完善制度文件和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审核药品购买方资质,不得向不具有购买药品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
四、我省各药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主动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工作;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和督促会员企业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要求;要及时了解企业和会员的诉求,必要时向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企业和会员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五、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等法规政策宣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反“七统一”管理的行为,对省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并要求反馈结果。2024年4月1日起,对连锁门店仍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购买药品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仍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销售药品的,一律按照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
2024年3月22日
- 上一篇:国家医保局:定点零售药店药价,加强治理
- 下一篇: 零售渠道价格治理来了!院外处方或更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