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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
发布日期:2024-03-19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206

行政许可处、药品监管处、各稽查处、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哈尔滨新区审批局,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以下简称:换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严格执行标准。此次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换证的工作方法,是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医药营商环境,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高质量地开展换证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调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处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药品监管处负责协助推进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稽查处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意见的签署及换证检查中案件查处,局机关纪委负责换证工作的纪律监督,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实施GSP符合性检查工作。

三、加强风险研判,开展分类实施。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及经营现状,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实施GSP符合性检查通过后换证和风险评估换证等两种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GSP符合性检查。

1.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企业;

2.从事(接受)药品(含疫苗)委托储存运输的委托方(受托方)企业;

3.跨省、市(地)设立仓库的企业;

4.办理过歇业的企业;

5.《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未接受过属地稽查处监督检查的企业;

6.《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存在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7.经审查申报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企业。

(二)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且《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内接受过属地稽查处监督检查,经企业自查合格后,采取风险评估换证方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稽查处要将换证要求及时传达给辖区内企业,并配合检查组开展GSP符合性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换证企业的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促进经营过程持续合规。

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守法律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换证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经省药监局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并向辖区稽查处报告,做好库存药品的处置工作。

六、查处违法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对申请行政许可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廉洁执法。局机关纪委将联合驻局纪检监察组严肃处理换证工作10方面廉洁问题。

(一)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名贵特产等;

(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四)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五)对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照顾以谋取利益,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六)由管理服务对象承担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站台助威、拉动人脉、谋取利益;

(八)在工作中故意跑风漏气,或者通过私人关系以说情、打招呼、打探进度等方式,帮助管理服务对象跑关系、搞疏通,充当掮客;

(九)把手中事权作为利益“筹码”,搞变通甚至“放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利益输送,采取“影子股东”等方式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参与管理服务对象经营投资,违规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股票;

(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游走于政商“旋转门”内外违规兼职。

局机关纪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451-88313187,联系人:李宏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换证工作程序

   2.换证申报材料

   3.风险评估换证审查表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来源:黑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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