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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医药配送企业被禁止配送药品!
发布日期:2016-01-11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254

  根据国家食药总局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未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而1月6日,重庆药交所就公布了一批由于未通过新版GSP而终止配送资格的企业,多达132家!

  配送企业的噩耗!

  说到药品经营企业,自然也包括药品流通中地位举足轻重的配送企业。医院销售的药品都需要经过配送企业才能进入医院的药库,而配送企业的骤减,无疑是增加了“留下来”的企业的负担。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今,每个省对于药品的配送到位率都有明确的要求。为了做好药品配送的工作,“留下来”的配送企业很可能就要扩大配送区域,增加配送成本。对于原本就存在货款被医院拖欠的困境,还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支出,对于配送企业来说是不小的负担。

  还有,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就必须全部入网,对所经营的药品“见码必扫”。“留下来”的企业业务量如果急剧增大的话,那梦幻般的“滴滴”声估计会让相关人员崩溃。

  对药企影响也很大!

  我们再来看生产企业。为什么说配送企业的减少也直接影响到生产企业呢?

  前边我们说到的药品配送到位率,这个似乎与生产企业关系更为密切。熟悉药品招投标的都知道,药品配送情况的好坏在双信封评审中,甚至与专家议价的过程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例如,在福建新一轮药品采购方案的技术标评价标准中,品种的配送信誉占10分,在七、八标中未按规定配送被投诉能及时纠正的仅得5分;违约零供货或被投诉未及时纠正且情形未达取消报名资格的得0分。

  再如,前几日福建公布的《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细则》中,将“入围企业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情况,“拉黑”到严重违约之列,被拉黑的药企不仅所有保证金泡汤,而且取消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福建招标,医院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而大家熟悉的7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若逾期不改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以上只是举了部分例子,恐怖吧。对于药品配送到位率的具体要求,虽各省不一,但是要求均摆在那。目前虽然只有重庆公布了未通过新版GSP而终止配送资格的企业名单,但是在全国各省这么多的配送企业中,大家觉得这样的企业名单还会少吗?从今年以来各省如此之多的主动注销、被撤销的GSP证书中都能看到,只是没统一公布罢了。

  现在祈祷的,就是各省中“留下来”的配送企业能够满足当地的配送需求,不然真会苦了各大生产企业!

  附:重庆未通过新版GSP证书的132家配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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