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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价签!非零差率!集采药品加速进药店了!
发布日期:2024-07-12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643

网传一省发文,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院的“三进”行动,重点涉及集采药品销售定价以及违规销售集采药处罚规定。

近日,网传江西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草拟并发布《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江西省将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中选药品“进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进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进民营医院”的“三进”行动,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和用上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同时,引导有关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01

双标签公示价格

参与单位落实价格承诺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必须按照“五统一”的标准要求。即实行统一悬挂标识,在醒目位置展示本单位配备的集采药品清单;统一设置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并对销售价格进行承诺;统一制度上墙,做好集采药品各项日常管理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纳入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进行全面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重点强调了集采药品价格公示具体要求以及价格承诺要求。

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与单位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零售药店、村卫生室、民营医院需要对专区专柜销售的集采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公示。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参与单位应严格落实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确保实行集中采购价、销售价“双标签”管理。其中,零售药店、民营医院按承诺价格进行销售,在中选价基础上进行适当加价销售,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中选价“零差率”销售。对不遵守承诺、违规加价的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需要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并未约定零售药店、民营医院集采药的加价幅度,另外,加价后的价格是否能走医药基金报销也并未提及。这表明,江西省各市县在具体执行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政策时,关于价格承诺和加价销售的相关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除价格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参与单位范围、集采产品名单确定、申报程序、采购管理、日常监管等多项规定。

02

至少供应50种集采药品

鼓励零售药店线上销售

对于参与单位范围以及药品品种,《征求意见稿》要求采取自愿原则。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村卫生室、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可按照自愿原则确定是否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并从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集采药品名单中(原则上不少于100种),自主遴选不少于 50 种集采药品进行供应。

对于参与单位申报程序,《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审核,严格规范申报程序。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承诺书。相关部门在经过认真审核把关后确认参加单位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同时鼓励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零售药店进行线上销售。并要求线上销售价格应与线下门店一致,并在药品名称前标识“集采药品”字样,由此可能产生的配送服务费,应在药品价格外另行计算。

《征求意见稿》要求参与单位严格落实量价挂钩、平台采购。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落实“价采合一、量价挂钩”要求;统一开通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系统药品采购账号,优先通过省招采平台采购集采药品,后续开展新批次或集采药品到期接续时,可通过省招采平台参与报量、采购。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配备,重点配备内分泌及代谢类、心脑血管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并在合理用药的前提下优先向患者推荐销售集采药品。

03

强化集采药品管理

严禁倒卖、串换、分销

以上《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到的有关价格承诺、采购管理要求、建设标准要求等主要内容要想得到有效落实,还需要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中选药企、相关监管部门配合,采取相应配套措施来助力实现。

对于中选企业,需强化药品供需对接。要求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保障参与单位的药品采购需求,并加强配送企业供货监管,不得拒绝配送、拖延配送。

对于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需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参与单位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地区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借销售集采药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此外,参与单位还需明确货款结算方式。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款结算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落实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零售药店和民营医院,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结算货款,从收货验收到支付药品采购款最长不得超过次月底。另外,鼓励各设区医保局探索对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民营医院从省招采平台采购的集采药品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04

强调监管部门日常监管重点方向

涉及严重违规行为,取消定点资格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着重强调了相关监管部门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积极推进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落地实施。

《意见征求稿》要求各地加强对参加单位的考核通过日常和定期检查。重点就“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倒卖集采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建立集采惠民药店评价和激励机制。各设区市医保局负责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视情况给予免除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通报表扬等激励措施,并在慢特病定点、双通道药品定点、门诊统筹、星级评定中予以倾斜。

《意见征求稿》还要求积极推进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政策。各地要推进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局中,并与门诊统筹制度改革医保报销政策等做好衔接。鼓励各地结合信息化建设,打造“联网 购药服务”“集采药品专柜”小程序、药品价格比价和导航小程序等,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购药服务。同时,要加强医保与卫健、财政、市场监管、药监、工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集采药品进药店行动,近日新疆正积极推进,打造首批136家定点零售药店成为“医保集采药品示范店”,并对集采药配置以及药价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新疆医保局发布的信息,示范店所有集采药品严格按照中选价格销售,国家谈判药品按照谈判价格销售,医保统筹支付的药品售价不高于招采平台挂网价。所有纳入医保报销的药品价格不高于非医保报销的价格。示范店内,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的配置率不低于20%或至少达到300个。另外,示范店需要签署《医保集采药品示范店承诺书》,明确遵守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参保患者权益。

综合来看,此《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价格、监管等内容对于零售药店而言具有深远意义,但目前此《征求意见稿》并未在江西省医保局官方平台公开发布,江西省各市县相关部门也未有针对性行动。搜药将继续留意事态进展状态,并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

来源:搜药、药有方向、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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