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续约和竞价沿用去年规则,将与定稿后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一并公布。
一、申报范围
(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按程序申报(可多选):
1.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6月 30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仅因转产、再注册等单纯更改通用名的药品除外。
2.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通用名药品。
3. 2024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4.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纳入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以及《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三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
5. 2024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包含有卫生健康委《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所收录罕见病的药品。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内药品,可以按程序提出申报(单选):
1. 2024年 12月 31日协议到期,且不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2. 2024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未发生重大变化,因适应症与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主动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和目录内其他药品。
协议有效期包括谈判协议有效期和续约协议有效期。
(三)2024年 12月 31日支付标准到期的竞价药品若不符合目录内条件3不需要申报。
(四)中药饮片不需要申报。
二、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
三、申报方式
统一采取网上申报,无需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报内容
(一)包括申报材料和摘要幻灯片,内容涉及药品基本信息、有效性信息、安全性信息、创新性信息、公平性信息等,申报摘要幻灯片内容要与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二)申报材料是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主要参考,请申报主体认真填报。填报前,请仔细阅读系统操作指南和相应填写项目的说明,并确保填报文字准确、表达简练清晰。
(三)申报纳入目录的药品和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目录内药品,原则上申报的支付范围与药品说明书适应证或功能主治一致。
(四)是否独家判定、汇率、药品说明书、价格费用数据等信息均以2024年6月30日为准,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见“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
五、申报流程
(一)接收申报
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网址为 https://fuwu.nhsa.gov.cn/)在线提交申请。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 1日9:00至 7月14日17:00,到期后申报入口将自动关闭。
申报主体在申报前须按要求进行注册,获取唯一单位账号等信息。同一申报主体只对应一个账号,禁止重复注册。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多个药品应在同一账号下申报。曾经注册过的有效账号,可以延续使用。申报账号是后续反馈信息、填报和补充材料、签署协议的唯一渠道,请注意保管。
请申请人尽量不要在申报最后一天提交材料,避免因系统到期关闭、网络拥挤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交等情况。
(二)形式审查
1. 审查。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规则对药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请保持联系人手机畅通,以便接收通知和按要求补充材料。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2. 公示。形式审查初步结果及企业填报药品信息(除经济性以外)将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接受企业邮件申诉及社会意见反馈。
(三)反馈结果
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建议组织重新核定,确认形式审查最终结果,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并通过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反馈企业。
六、咨询渠道
申报期间开通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解答申报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10-89061448,89061449
电子邮件:YBML001@nhsa.gov.cn
咨询邮件主题统一命名格式为: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如张某-XX制药-138XX)。
咨询时间:2024年7月 1日至7月 14日,9:00-17:00。
来源: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