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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遭出具警示函 被指虚增收入超4000万
发布日期:2015-03-10  发布机构: 阅读数量:1756

   普洛药业3月7日发布了被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浙江证监局于去年8月-9月份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普洛药业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部分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据浙江证监局出示的警示函:2014年2月13日,普洛药业下属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将2000万元资金通过东阳市商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泰贸易”)拆借给上市公司股东横店集团康裕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康裕”),直至3月18日才由横店康裕归还上市公司。但普洛药业对上述情况未在2014年半年报或季报中予以披露。

 

  此外,浙江证监局还指出,2014年,普洛药业下属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生物”)对杭州汇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汇业”)、青岛众牧恒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众牧”)虚构销售,普洛药业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构成业务上的自我销售循环,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浙江证监局披露了具体的细节,康裕制药销售货物给康裕生物,康裕生物加工完成后以3582.85万元(含税价)销售给杭州汇业,杭州汇业再销售给其关联方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伟业”),白云伟业再销售给康裕制药。另外,康裕制药销售货物给康裕生物,康裕生物销售1620.7万元(含税价)货物给青岛众牧,青岛众牧销售给杭州汇业,杭州汇业销售给白云伟业,白云伟业再销售给康裕制药。最终上述货物均由康裕制药出口销售。

 

  根据工商查询及谈话记录,杭州汇业、白云伟业、青岛众牧等均为贸易类公司,普洛药业与上述三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无实物流转,因此从本质上看,是康裕生物销售产品给康裕制药,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合并范围的交易,应当予以抵消,而普洛药业披露的年报并未进行抵消,导致康裕生物多确认收入4447.48万元,多确认利润213.44万元;导致合并报表多确认收入4447.48万元,多确认成本4447.4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14%,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浙江证监局认为,普洛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普洛药业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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